加強漁業管理措施,維護我遠洋漁業永續發展(94.03.04)
- 發佈日期
- 9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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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加強漁業管理措施,維護我遠洋漁業永續發展
為維護我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本(94)年將以加強漁業管理措施,排除實際非捕撈大目鮪之漁船,使大目鮪作業船數與我國大目鮪漁獲配額相稱外,並採調整措施減少大目鮪作業漁船數等,以減少我國大目鮪漁獲努力量。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由於我國遠洋鮪延繩釣船數龐大,使得我國漁獲配額已受到相當大的限制,漁船數與漁獲配額量並不相稱,造成少數不法業者違規將我國之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提供他船或非法、無報告、無管理(IUU)漁船使用輸入日本情事發生,遭日本於去(93)年查獲並在大西洋鮪類委員會(ICCAT)提出,經該委員會決議要求我國應立即處理並給予一年的改善期,否則將面臨該組織貿易制裁,未來倘遭ICCAT制裁,屆時我國受到之影響將不僅限於大西洋作業漁船,預估會形成骨牌效應,使我國三大洋所有鮪延繩釣漁船無法繼續在公海作業,連帶的使我國遠洋鮪延繩釣產業及週邊產業產生嚴重衝擊,估計可能損失之經濟產值一年約達新台幣420億元及失業人口約5000人以上。此外,我國在國際組織及雙邊關係等也會受到波及。
農委會漁業署說,為解決以上問題,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強漁業管理措施:包括調整漁業相關證照管理達到漁船分業管理目標、加強監測、管制與偵察(MCS)管理以執行漁船海上作業管理,達到作業透明化、嚴格管控核發漁業證明書、強化漁獲轉載管理達到漁獲流向透明化目標、加強漁獲統計管理達到提升漁獲統計品質目標。
(二)減少我國大目鮪漁船作業船數:
1.鑒於我國大目鮪配額不敷使用,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本(94)年2月5日訂頒「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第一階段在94年12月31日前以縮減(即漁船解體)60艘大目鮪作業漁船為限,包括大西洋大目鮪組減船24艘(含中小釣組減船2艘)、印度洋大目鮪組減船21艘、太平洋大目鮪組減船15艘。
2.未來將隨時檢討我國在各洋區之漁獲配額適時調整作業船數。
3.依據漁業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由繼續經營之業者給予被減船者補償金,漁業署並依漁業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編列預算,給予被撤銷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適當的補償金。農委會漁業署呼籲,在今後的一年內,業者如能充分配合執行政府相關管理措施,除可使我國大目鮪作業船數與大目鮪漁獲配額相稱外,亦可提升我國遠洋鮪釣漁船漁業人遵守國際漁業組織保育規範,並使該產業及相關週邊產業永續經營,穩定社會發展以提供業者有良好的經營環境等預期效益。也請業者充分理解與配合,惟有政府及業界攜手共渡難關,才能維護我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