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鄭○○先生擬購置他港籍娛樂漁業漁船入籍台中港所生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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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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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漁船之買賣轉籍及配額保留等問題,於「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 點」第十一、十二點已有明確規範,本案有關鄭○○所提疑義,說明如后:
一、依據該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娛樂漁業漁船轉籍至非原船籍港,應先取得當地漁港之配額始得辦理,本案鄭○○擬向苗栗縣漁民購買漁船入籍台中港乙節,倘欲於台中港經營娛樂漁業,應先取得該港之配額始得辦理娛樂漁業執照轉籍事宜。
二、有關本港籍之娛樂漁業漁船買賣其執照權利能否隨船移轉至新船主乙節,依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現有娛樂漁業漁船船主於漁船滅失或經營滿五年後擬汰換船隻再經營者,得申請保留該配額資格一次,故倘原船主已申請保留配額資格,則新船主需另取得配額後始得辦理轉籍,倘原船主未辦理保留配額資格,則其資格將由新船主承受。
三、至船齡十五年以上之漁船,依現行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該漁船已無法繼續經營娛樂漁業,惟船主如擬繼續從事經營,可依前開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得申請保留配額資格一次。
四、另有關鄭○○所詢第四點部份,倘擬購之漁船係屬兼營娛樂漁業漁船,在其未取得台中港之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時,可先以特定漁業漁船之身份入籍台中港,俟取得該港娛樂漁業漁船配額後,再行辦理經營娛樂漁業相關事宜。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四字第九○一二○二二二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