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僱用大陸船員(94.03.09)
- 發佈日期
- 94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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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民僱用大陸船員 應遵守境內不得工作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現階段尚未正式引進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目前雖允許漁船船主於境外僱用大陸船員,但需遵守境內不得從事工作之規定;另為避免過度依賴大陸船員,籲請漁民朋友多元僱用本國籍或外籍船員,以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問題。
漁業署表示,對於日前臺中地區部分漁民反映僱用大陸船員不能上岸協助補網卸魚工作,造成漁民不便乙事,因目前政府尚未依
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式開放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各行各業均不得雇用大陸人民來臺灣工作。為解決漁業勞力不足問題,在
考量漁船工作環境之特殊性,政府在不違反未開放大陸人民來臺灣工作之前提下,專案以「境外僱用作業,過境待業暫置」之權宜方
式,同意開放漁船船主得在12浬境外水域僱用大陸船員協助漁撈作業,並在人道安全考量下,讓大陸船員以過境方式,隨漁船進入臺
灣地區設有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指定漁港集中安置,俾等待下航次出海作業,並遵守「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
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署進一步說明,漁船進港後之卸魚、整補、整理漁具或看船等工作,因其工作地點都在漁港或漁村,可由當地漁村之剩餘勞力
從事,以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及活絡漁村經濟;另船主亦能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船員在漁船上協助作業,並可上岸協助卸魚、補網等漁事工作。最後漁業署強調,目前其他行業均無法僱用大陸勞工在臺灣工作,政府已特別開放漁民得於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倘漁民
違規使大陸船員在境內工作,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可依同法第83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鍰,該署籲請漁民朋友僱用大陸船員應確實遵守規定,以避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