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綠揚公司所屬「愛之船號」娛樂漁業漁船可否恢復申請漁業執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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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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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按「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准娛樂漁業經營期間最長為五 年。...漁業人如需繼續經營,應於娛樂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照。」 由其立法旨趣揆之,漁業經營之「許可」定有期限,倘逾期未依規定申請換發,原核發之執照即失其效力。另,漁業法第十一條所指「休業」應於漁業經營「許可」期限內為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愛之船號」娛樂漁船船主未於法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或展延換照,迄今其漁業執照失效已逾六年,與再換發新照之規定,顯有未合。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四字第九○一二○九一六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