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詢蔡○○視力右眼失明,可否申領船員手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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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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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明定「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第四條規定,任一眼失明即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惟前開規則第十四條僅要求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檢附第十條所列醫療機構出具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雖該項體格檢查,按同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但該規則第二十條並未將是項體格檢查不合格列為不予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之構成要件之一。另是項體檢項目繁多,如單僅某項不影響海上工作或可由藥物控制之檢查項目(如血液、尿液、血壓、精神躁鬱症等)不合格即不予核發船員手冊,將影響漁民工作權益至鉅,故普通船員之體格檢查部分應視個案實際情況(如醫師判定是否適合從事海上工作)予以認定。至於擔任幹部船員之體格檢查,則由考選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二一九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