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告相關封溪護漁保育措施,若有查獲違規情事時,其漁獲物及漁具應如何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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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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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告相關漁業資源保育措施,若查獲違規情事時,應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不適用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得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漁獲物部分:若屬活體應立即放回水域中;若已死亡應予銷毀。
二、漁具部分:完成筆錄製作後應即發還違規行為人,若確因蒐證上之必要,得開列清單交付違規人後暫予扣留,惟仍需於開立處分書後儘速發還違規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四○○五九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