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為人於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告之封溪護漁或禁漁區段內為垂釣行為而遭查獲,惟查獲時並無漁獲,是否違反該規定案,由於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公告之意旨係為確保該封溪護漁或禁漁區段內魚類資源之復育及永續利用,凡於該範圍內從事公告禁止事項之行為,不論該行為對此範圍內魚類資源之復育及永續利用,是否產生實質傷害,均為該公告禁止及處分之對象。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四四四八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