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0噸漁船仍維持停止僱用大陸船員(94.05.11)
- 發佈日期
- 9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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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未滿10噸漁船仍維持停止僱用大陸船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有關立法院林建榮委員於5月10日召開「大陸漁工於岸置處所內外進行漁撈延續作業爭議協調會」,該署謝署長全程參與,並詳細說明限制未滿10噸漁船僱用大陸船員之理由,在與委員及各漁業團體溝通交換意見後,已充分理解漁民想法,表示有關意見將作為調整大陸船員僱用措施之檢討與研擬配套措施之參考,但對未滿10噸漁船停止僱用大陸船員措施仍依規定執行,部分媒體報導該措施將暫緩實施乙事與事實不符。
漁業署指出,近年來漁業勞動力短缺情形普遍,礙於兩岸關係及整體勞工政策,目前政府並未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正式開放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國內各行各業均不允許僱用大陸勞工。惟鑒於漁業產業之特殊屬性,為解決當前國內漁業勞力缺乏問題,同意漁船船主有條件於12浬領海境外海域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並在人道考量下,以過境方式讓大陸船員隨船進入臺灣地區設有岸置處所或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指定漁港暫置,大陸船員過境暫置期間不得從事工作。
該署進一步說明,未滿10噸漁船屬小型家計式經營,其作業人力需求較少,且多在沿岸12浬領海海域內作業,除與現行開放12浬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政策不符外,另目前沿岸漁撈作業密度已超過資源負荷,若持續讓沿岸作業漁船僱用大陸船員,將增加作業密度,不利漁業資源養護及永續利用。而該等漁船目前雇用約400名大陸船員,約佔全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人數的5%。基於上述理由,該署於本(94)年5月2日公告暫停未滿10噸漁船僱用大陸船員,惟對已僱用之大陸船員,則同意讓漁船船主僱用至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漁業署呼籲,為使漁業產業能朝優質化方向永續發展,漁業經營必需獲得全民認同,同時也要與國家整體政策相結合。目前開放大陸船員之目的是補充國內勞動力不足,並非完全替代本國船員,因此對於僱用大陸船員必需有所限制。為維持漁船基層幹部船員之培育養成,避免造成我國漁業人才之斷層,家計型小規模沿岸漁業發展仍應以本國漁村勞力為主,請漁民朋友能共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