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專用漁業權,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填寫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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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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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四三六○號令
申請經營專用漁業權,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填寫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海域之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
二、漁業資源保育及培育措施。
三、過去經營管理之績效(申請換發執照者應詳述並附有關文件憑核)或預期經營管理效益(初申請者應詳述)。
四、其他有關專用漁業權海域經營策略、管理措施或發展地方漁業特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