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四三六○號令 申請經營專用漁業權,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填寫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海域之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
二、漁業資源保育及培育措施。
三、過去經營管理之績效(申請換發執照者應詳述並附有關文件憑核)或預期經營管理效益(初申請者應詳述)。
四、其他有關專用漁業權海域經營策略、管理措施或發展地方漁業特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