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九點有關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意外漁獲劍旗魚、黑皮旗魚及紅肉旗魚之單船漁獲限額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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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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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1529號令
一、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五八六公噸,由獲准赴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五.五三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八二公噸,由獲准赴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一七公噸。
三、黑皮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七○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二七公噸。
四、紅肉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六八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四一公噸。
五、前述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容許百分之五之誤差量,惟其超過限額之意外漁獲量由九十五年度之該船意外漁獲限額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