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損失逾7億元(94.06.21)
- 發佈日期
- 9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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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損失逾7億元 從寬救助復養農委會漁業署為因應本次6月中旬豪雨造成漁業嚴重損害,對已公告辦理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縣市,將依行政院謝院長指示,以從優、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儘速協助漁民復養。
漁業署表示,本次豪雨造成損失金額7億497萬元;淹沒魚塭包括屏東縣310公頃、台南市安南區1,885公頃、台南縣1,692公頃、高雄縣4公頃、雲林縣4,321公頃及嘉義縣2,298公頃。本次豪雨災情辦理現金救助時,據估計約八成左右受災戶無法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救助,故依行政院指示,採放寬原則受理受災漁民申報。本次養殖漁業救助原則如下:
(一)養殖戶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者,依原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標準發放,高經濟養殖種類:每公頃最高10萬元,每戶最高50萬元。其他養殖種類:每公頃最高4萬5千元,每戶最高22萬5千元。另混養高經濟養殖種類者,每公頃最高5萬5千元,每戶最高27萬5千元。(二)養殖戶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者:
1、已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未辦理放養量申報者,救助額度不分魚種類別每公頃最高4萬5千元,每戶最高18萬元。
2、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未辦理放養量申報者,以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者(養殖漁業生產區)為限,每公頃最高2萬2千5百元,每戶最高11萬2千5百元。
3、有非法佔用土地、濫墾河川地等情形者,不適用本救助原則。農委會目前已公告對台南縣市、屏東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市辦理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並已於二十日預先撥付4億2千480萬元(含農、林、漁、牧)供各縣市政府使用,盼儘速協助漁民復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