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數未滿一百噸之沿近海燈火漁業漁船,其漁業執照主、兼營漁業種類登載為焚寄網、棒受網或扒網者,得繼續經營外,不再核發主、兼營該三種漁業種類新漁業執照(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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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41078號令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41141號令停止適用
總噸數未滿一百噸之沿近海燈火漁業漁船,其漁業執照主、兼營漁業種類登載為焚寄網、棒受網或扒網者,除漁業證照有效期限屆滿申請換發、展延及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仍可繼續經營外,不再核發主、兼營該三種漁業種類新漁業執照;非燈火漁業漁船之漁業執照,不得變更登記為主、兼營焚寄網、棒受網或扒網漁業種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