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一年半限捕一百二十尾(92.06.27)
- 發佈日期
- 9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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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二三一號
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一年半限捕一百二十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兼顧鯨鯊保育管理及漁業利用,該署繼續公告「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半的實施期間,鯨鯊限制捕獲數量為一百二十尾。該項措施主要規定在實施期間內,漁民捕獲鯨鯊時必需向所轄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當政府統計鯨鯊漁獲數量達到限制數量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鯨鯊保育管理為近來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傳統利用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政府已加強對鯨鯊之管理,該署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實施為期一年,限制數量為八十尾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該管制措施已於本年六月四日達到八十尾,政府並在本年六月五日公告至本年六月底止禁捕鯨鯊。依據鯨鯊漁獲總量管制措施之精神,鯨鯊漁獲配額之訂定係依據資源狀況及漁獲情形逐年檢討,由於先前公告係由去年七月至本年六月底為期一年,去年度公告限額業已達成,為維護台灣週邊海域鯨鯊資源之永續及配合政府曆年度制度,該署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實施為期一年半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鯨鯊漁獲配額則依據漁業署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討論決議訂為一百二十尾。
漁業署說明本年度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其內容包含:「二階段式漁獲通報」,其中第一階段自第一尾至第一百尾間,漁民捕獲鯨鯊,只需於返港後向漁政單位通報即可;第二階段自第一百零一尾至第一百二十尾,漁民捕獲鯨鯊,必須在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魚貨攜回。同時限制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一尾為限,且需整尾攜回,不得將捕獲鯨鯊肢解、持分等。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華盛頓公約(CITES)組織第十二屆締約國大會已通過將鯨鯊列為附錄二保育之物種,而附錄二物種並非限制不能捕捉利用,而是要求各國在國際貿易上需檢附產地證明,並在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適度利用,我國是國際間少數對鯨鯊實施科學研究及具體管理措施之國家,漁業署在此呼籲為求鯨鯊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確有其必要,希望漁民能配合遵守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以期在有效、合理的管理制度下,對鯨鯊資源作永續性之利用。
聯 絡 人:養殖沿近海海漁業組 科長 張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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