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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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22026號令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一、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二、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適用對象為已接受求生滅火訓練,尚未接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三、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四、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進階訓練:適用對象為已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五、養殖用漁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養殖用漁筏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六、複訓:
(一)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得依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接受訓練。
(二)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年齡五十歲以上,且經當地區漁會認證從事漁業勞動年資達十五年以上,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應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講習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六。
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初次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者,應依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接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八、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0九二一三二0四四三號令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