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目前停留國外漁業基地漁船,擬在當地解體,申請保留汰建資格,需要何種證明文件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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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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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B號函停止適用
一、「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保留汰建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有漁業執照。
(二)汰舊漁船之船籍註銷證明文件。
(三)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上述所稱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凡漁船在國外解體者,應檢附我駐外單位開具之解體證明。如當地無我駐外單位,或因故無法由我駐外單位開具解體證明,應檢附清晰可辨之漁船解體前、解體中、解體後之系列照片,以憑認證。
二、除上述外,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仍應符合「漁船建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五)農漁字第五一四二二八二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