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任職臺灣肥料公司之工程師及未滿十八歲者,均不得申領漁業執照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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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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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B號函停止適用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漁業為營利事業,同屬廣義之商業,故公務員應不得請領漁業執照經營漁業。至於公務員之定義,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即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二、至於年齡方面,未滿十八歲者應不得申領漁業執照經營漁業。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得申領漁業執照經營漁業。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三八一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