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漁船過戶前漁業執照已逾期多時,應由新船主承受逾期換照之處分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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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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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B號函停止適用
漁業執照換發係以舊照汰換新照,凡以逾期之舊照申請換發新照,均應先予依規定處分收回,俟期滿後,始予發給新照,即係由承受舊照換領新照者接受逾期換照之處分,故新船主於購買漁船時,應予查明其證照是否過期,如不查明其漁業執照是否有效,致事後不能順利換領新照,應由其自行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五三四六五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