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訂有明文,區漁會原理事長因已病故,不能執行職務,依上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再由理事互推固定一人代理其理事長職務,直至理事會依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其他有關規定選出理事長為止。(內政部83.1.8.台內社字第八二二九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