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娛樂漁業漁船若於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未逾一年,得再度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尚無須受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限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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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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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五四九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兼營娛樂漁業,係利用非漁期期間,從事娛樂漁業經營行為,若於該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未逾一年,則在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均得再度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尚無須受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應於娛樂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