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檢討認證作業模式,加強落實驗證單位流程控管(94.10.06)
- 發佈日期
- 94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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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檢討認證作業模式,加強落實驗證單位流程控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組長 石聖龍貴報本(10)月6日刊載前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劉培柏先生投書「檢驗石斑 公權力要貫徹」乙文質疑漁業署為何未勒令檢出殘留的魚塭停養清池,且未銷毀檢出殘留之魚貨。檢視現行相關法令,對於仍在養殖階段尚未上市販售的水產物,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中,對有違規施用藥物者,僅能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對於含有藥物殘留之養殖物,尚無可據以處分銷毀或勒令停養之規定,故農委會目前正在研擬「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除大幅提高罰則外,亦將授予強制銷毀有安全疑慮養殖物之法源依據。
另漁業署所進行之水產品上市前監測檢驗工作,除輔導大專院校成立檢驗中心外,農委會水產試驗所亦於今(94)年度於台南及雲林成立兩處檢驗中心,前述各檢驗中心正積極申辦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之認證,以強化檢驗中心之公信力。
至於此次台灣養殖漁產運銷合作社自行驗證之石斑魚,因未依本署規劃之作業流程操作,導致檢出孔雀綠殘留,漁業署定將深切檢討,加強落實監督驗證單位之流程控管,並繼續加強市面採樣調查,隨時監測經驗證魚貨之品質,以保障消費者之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