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我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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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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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302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31490號令修正第9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其未達一百噸之漁船,亦同。
三、赴大西洋海域作業之漁船(如附件一),依作業型態及水域,區分為大目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組、南大西洋長鰭鮪組,應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依據「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漁業署公告之作業漁船。
(二)承受前述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
四、大目鮪組漁船以十艘為限,得於一月十日之前,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准於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捕撈黑鮪,登記超過十艘時,由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協調。
五、各分組漁船應依附件二之作業漁區作業。但該作業漁區不包括大西洋各沿海國經濟海域內之水域及其他禁止進入之水域。
依據對外漁業合作辦法報備漁業合作之漁船,應依該報備合作之水域作業。六、大目鮪組漁船限制事項如下:
(一)配額限制事項:
1.全年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為二百二十公噸,在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用罄後,應即停止作業,返回台灣。
2.本組漁船意外漁獲之長鰭鮪,所填報作業情形紀錄表之資料應以北緯五度區分南北大西洋作業海域。
3.單船北大西洋長鰭鮪之意外漁獲量以十公噸為限,南長鰭鮪漁獲限額以大目鮪漁獲的百分之十為限,超過限額者均應丟棄,並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二)其他須遵守事項:
1.禁止海上轉載。並於開普敦或拉斯兩港口,經我國港口檢查員以及港口國檢查員許可,始得轉載或卸魚。
2.須每三個月進入開普敦或拉斯兩港口接受我國及港口國官員之港口檢查及採樣計畫。
3.每日以漁獲回報軟體或無線電報告漁獲量。
4.每艘船均須配置觀察員。
5.應於進港時繳交漁獲報表。
6.應配合觀察員及檢查員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七、北大西洋長鰭鮪組以及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限制事項如下:
(一)北大西洋長鰭鮪組單船長鰭鮪漁獲限額為三百公噸,漁船在單船限額用罄後,應即停止作業進港。
(二)南大西洋長鰭鮪組單船長鰭鮪漁獲限額為三百五十公噸,超過者應檢具相關核銷資料始得以申請額外配額,並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三)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量以二十公噸為限,超過者應予丟棄,並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申請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時,須檢附該證明書申請量十五倍長鰭鮪漁獲量之轉載證明(核銷)資料。
八、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捕撈黑鮪限制事項如下:
(一)配額限制:漁獲總限額為四百八十公噸,由獲准捕撈漁船共同使用。
(二)其他應遵守事項:
1.不得赴西大西洋從事黑鮪作業。
2.漁船進入地中海漁區作業前一個月,經鮪魚公會報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得於西經三十五度以東,北緯二十度至四十度間作業。
3.作業漁船應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行方式駛離地中海。
九、意外漁獲劍旗魚、黑皮旗魚、紅肉旗魚之限制條件如下:
(一)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七百二十噸,由獲准赴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十一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百一十公噸,由獲准赴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十公噸。
(三)黑皮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百三十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四公噸。
(四)紅肉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百八十六.八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限額為二公噸。
(五)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和紅肉旗魚,如捕獲時魚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並將其釋放量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
(六)各漁船剩餘之漁獲限額得透過鮪魚公會統籌調配,並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分配予其他漁船使用,或由本會漁業署視配額使用狀況,另行調整漁獲限額。
十、第六點至第九點所列漁獲限額係指未處理之全魚重,計算期限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
本年度配額不得轉讓。十一、長鰭鮪組作業漁船接受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觀察員往返執行公務,配合度良好之漁船,漁業人得依漁船作業組別申請主漁獲魚種二十公噸之獎勵漁獲限額,以及十公噸之大目鮪漁獲獎勵配額。
十二、作業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和紅肉旗魚,須在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填報捕獲存活和死亡之漁獲重量及尾數。
(二)漁船捕撈黑鮪當日,應以電訊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每尾重量(以公斤為單位,未去頭去肚之重量為準),體長(下顎尖端至尾叉長)及捕撈時之船位,漁業人應於次日(遇假日順延)將前述訊息以書面(如附件三)送鮪魚公會彙整。
(三)黑鮪、大目鮪最小魚體限制分為十公斤、三.二公斤。
(四)劍旗魚最小魚體限制為十五公斤或下顎尖端至尾叉長為一百一十九公分(如附件四),如有捕獲較上述限制為小者,應即拋入海中,不得持有,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獲量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五)漁船意外漁獲之鯊魚,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港口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不含魚頭、魚皮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百分之五。漁船捕獲之鯊魚如係活體,應予釋放,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六)所有漁獲之海上轉載及港口轉載均需於轉運二十四小時前申請核備(申報表格如附件五),並於轉載完成後十五天內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附件六)。
(七)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禁止在地中海作業,漁船倘有航行需求者,須向本會漁
業署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航行。
(八)漁船及漁業人不得有涉入或支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
(九)漁船不論作業或在港期間,其監控系統須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十三、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未經核准赴大西洋海域(含地中海)作業,或大西洋作業漁船未經核准赴其他洋區作業。
(二)從事黑鮪作業漁船於捕撈黑鮪作業期間,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或未於六月十五日以前駛離地中海海域,或經發現於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在地中海海域從事黑鮪作業。
(三)漁船未經核准於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在地中海航行。
(四)其他涉嫌違規作業。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得不予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六點至第九點。
(二)違反第十二點第七款至第九款。
(三)未經許可擅赴大西洋(含地中海)作業。
(四)大西洋作業漁船未經許可赴其他洋區或非核准漁區作業。
十五、漁船違反第十二點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六、依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與大西洋沿岸國進行漁業合作,並使用該國漁獲配額之漁船,經報本會漁業署專案核准者,仍受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規範。
十七、鮪魚公會對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冷凍鮪類(含旗魚類)輸日配額證明。
十八、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經本會通知停止作業日起之漁船所捕獲之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