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漁業執照漁場位置及區域與娛樂漁業執照活動區域核准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13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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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22264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為使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證照記載事項有一致性,爰就特定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娛樂
漁業執照之活動區域,應審核之條件及應記載之內容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特定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漁場位置及區域,依附表一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
容予以記載。
三、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活動區域,依附表二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容予以
記載。
四、漁業人申請變更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尚未完成船舶電臺執照變更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漁業
人須辦理船舶電臺執照變更事宜,並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