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度漁船筏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13年10月25日
- 點閱率
- 1525
- 內容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22610號令發布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25668號令修正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漁業人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本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購買並裝設AIS,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有穩定電源及艙間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舢舨、漁筏之漁業人。三、A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性能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
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認證報告:
1、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
2、B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
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規範。
(二)製造地不得為中國大陸。
(三)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具有限制更改船舶資訊之功能。
(四)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作業要點補助之AIS總臺數,以五百臺為上限。五、補助申請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AIS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間開立之AIS發票正本。
3、AIS設備已完成裝設,且可清楚顯示AIS設備位於漁船筏之相對位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5、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訊功能之證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包
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
單送本部審查。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通知區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本年度
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六、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部補助之AIS,並配合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前項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AIS或出港未開啟AIS者,本部得命限期改善。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
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購買裝設AIS。
(三)未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四)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五)違反第六點第三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又經抽查不符規定。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