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53728號令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國籍船員因轉換雇主尚未取得外國籍船員證前,得持由原雇主、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籍船員及新雇主三方合意簽署之接續聘僱證明文件,隨船出海作業,並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依同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籍船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