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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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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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按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此為漁會法第三十一條所明定,至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其秉承理事會之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者,則為總幹事,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均已有明文規定。故漁會會員代表、理、監事縱令為其職權範圍以內事項,亦不得以決議於休會期間行使之。(內政部85.9.24.台內社字第六九八四四九號函)
二、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在會員(代表)大會最高額度內之放款,係屬執行任務範圍,應由總幹事負責核貸案,按農漁會法及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尚無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需經理事長或總幹事最後核定之規定。惟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六款(現為77.11.2.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六款(現為77.11.2.修正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議決對外借款及個人會員放款之最高額,係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又依農會法第二十八條、漁會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漁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及依農會法第三十一條,漁會法第三十三條:農、漁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等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在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最高額度內之放款,係屬執行任務範圍,由總幹事負責核貸。(內政部73.4.2.台內社字第二一八七八三號函)
三、關於漁會理事會在開會中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及年度預算,理事會可否查看會計憑證帳目,按「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漁會理事會負有「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之職權,理事會議如對執行中之業務計畫有疑問時,查看會計帳目應屬行使職權,至「年度預算」因尚未執行,並未發生會計憑證帳目,自無查看之需要。(內政部84.5.1.台內社字第八四一○二五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