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執行沒入從事偷渡之漁船,展現遏止非法之決心(95.01.18)
- 發佈日期
- 95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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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執行沒入從事偷渡之漁船,展現遏止非法之決心農委會漁業署今(17)日派員赴台北縣鼻頭漁港首度執行沒入涉案偷渡之「滿億漁」號漁船,該船係於94年4月19日在花蓮縣外海,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查獲載運7名大陸女子與1名大陸男子,嗣經農委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6項規定,核予沒入處分,並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執照及涉案船員所持船員手冊,日後並將依法持續執行沒入從事涉案偷渡之非法漁船及撤銷(廢止)漁業證照。
漁業署指出,為遏止有心人士利用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致影響台灣社會治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列第79條第6項:「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所有人明知該船舶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並自92年12月31日施行。漁船涉案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經認定符合前開法令規定之沒入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核予沒入處分,俾有效防杜不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