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銷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水產品來源養殖場證明文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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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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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表件,向漁業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查)報之證明資料。
(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TAF)或官方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之自主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藥物殘留(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硝基呋喃代謝物【1.富來頓代謝物AOZ、2.富來他頓代謝物AMOZ、3.硝化富樂遜代謝物SC、4.硝化富萊音代謝物AH。】、磺胺劑【1.磺胺一甲氧嘧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甲基嘧啶SMT。】),檢驗項目相符且檢驗結果合格。
(四)雙方買賣之合約書或交易明細資料(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但申請輸出業者與養殖場經營業者同一人時,免附。
(五)使用具HACCP或ISO認證水產配合飼料廠飼料之交易證明文件(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申辦方式 檢附應附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 業務承辦人 承辦人:蔡小姐
電 話:02-2383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