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陸船員接駁漁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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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農授漁字第1011322640號主 旨: 廢止本會99年4月9日農漁字第0991320546號有關大陸船員接駁漁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農漁字第0991320546號主 旨: 公告大陸船員接駁漁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 依 據: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暨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院臺農字第○九九○○一六二三八號函。
公告事項:一、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得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為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之大陸船員接駁漁船,其噸級限制如下:
(一)總噸位五十以上。
(二)「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經許可之接駁漁船,總噸位未滿五十者,其得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止。
二、 大陸船員接駁漁船得航行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如下:
(一)臺灣地區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大溪第二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澳底漁港、野柳漁港、磺港漁港、深澳漁港;桃園縣永安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縣梧棲漁港;雲林縣箔子寮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臺南市安平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高雄市高雄港第二港口;屏東縣東港漁港;臺東縣伽藍漁港、新港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桶盤漁港、龍門漁港、鳥嶼漁港、潭門漁港、七美漁港、虎井漁港、赤崁漁港、吉貝漁港、小門漁港、內垵南漁港、外垵漁港、將軍南漁港、東嶼坪漁港、花嶼漁港;連江縣東引中柱港、福澳漁港。
(二)大陸地區港口:福建省福州平潭東澳、廈門東渡同益、漳州漳浦舊鎮、泉州惠安崇武、莆田湄州宮下、寧德霞浦三沙、寧德福鼎沙埕;浙江省舟山沈家門、溫州霞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