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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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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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11192 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以下稱觀景區),位置如附圖。
二、基隆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立即關閉觀景區,禁止人員進入;該關閉原因消失後,觀景區重新開放。
三、觀景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車輛進入。
(二)棄置垃圾、餌料、釣獲物或其他物品。
(三)烹煮食物。
(四)從事各種販賣行為。
(五)攜帶活動梯等攀登或垂降工具。
(六)拋竿時將釣組拋入航道(附圖A點至R點所連成範圍水域)或影響漁船進出。
四、在觀景區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不跨坐或跨越護欄、攀越堤防。
(二)日落前,人員應自行離開,勿逗留於觀景區。
(三)民眾於垂釣期間,應保留他人可安全通過走道空間,拋竿時應朝向外海側拋竿,且應注意後方人員安全。
(四)除用以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外,不應使用任何網具。
五、違反本公告第三點或漁港法等相關法令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