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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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選舉人名冊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公告,且該名冊經公告確定後,於投票前發現選舉人有漁會法第十九條情形之一者得予更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二條既已明定,除具上項情形外,不應再辦理會員資格之異動(如甲類會員變更為乙類會員)。(內政部78.2.23.台內社字第六七九○一四號函)
二、應徵服兵役之漁會會員在漁民小組選舉日前退伍返鄉,是否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案應依公告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是否列有其姓名為準。(內政部78.2.27.台內社字第六七七○○五號函)
三、關於嘉義區漁會第四屆漁民小組選舉人名冊自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月十六日止公告七天,又於同月十七日至廿一日延續公告,供會員閱覽是否適法案,本案如經查明該漁會確於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月十六日止公告七天,復於同月十七日至廿一日延續公告供會員閱覽,因不影響會員選舉權,僅屬程序上問題,要難謂於法不合。(內政部78.2.10.台內社字第六七二六二一號函)
四、參照公職人員選舉鄉、鎮、市、區辦理選務注意事項:公告閱覽期間,在不妨礙選舉人閱覽情況下,可允許候選人抄錄、影印或拍照。(內政部82.1.5.台內社字第八二七六○二四號函)
五、農會理事會議可否決議農會複印會員名冊給各理事案,查本案複印會員名冊如為農會理事會行使職權所必要者,可由農會理事會自行決定。(內政部85.9.18.台內社字第八五二七七五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