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昇暫定執法線週邊水域護漁頻度(95.03.21)
- 發佈日期
- 95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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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昇暫定執法線週邊水域護漁頻度
漁業署指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海域的界限,應在國際法基礎上以協議劃定,對於鄰近國家重疊經濟海域,目前日方主張地理中間線,我方則主張應以衡平原則協議劃定,該議題仍待台日雙方諮商解決。在雙方未有具體結論前,為使漁民有明確作業海域範圍,內政部在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後劃設暫定執法線,目前海巡署依據該暫定執法線進行執法,迄今尚無我漁船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被扣案例。另依據93年12月發布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專屬經濟海域內之護漁頻度,由海巡署排定每個月5次為原則,為因應漁期及突發案件需要,該署已於本(3)月提昇護漁頻度為20次。
漁業署表示,在雙方未獲致協議前,如我漁船在暫定執法線內遭外國執法船不當驅離或扣押,漁業署會透過外交管道提出嚴正抗議,並協助漁民解決,有關「新同泉68號」漁船案例,據「新」船船長及日方執法船船長雙方署名登船檢查紀錄顯示,「新」船遭登船檢查之位置在北緯27度33分、東經125度54分,雖屬於我國暫定執法線內,但「新」船佈設漁具之位置自北緯27度36分5秒、東經126度03分8秒位置至北緯27度45分4秒、東經126度18分8秒止,漁具位
置均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外,縱使漁船之漁具係因漂流(非蓄意)進入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內,依據國際法仍屬違法行為。
漁業署強調,為減少我漁船在台日重疊經濟海域之作業糾紛,並協助海巡署掌握船位,機動派遣船艦護漁,已於94年9月核定計畫補助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硬體設備費及通訊費,迄今計有227艘漁船登記,其中蘇澳地區登記船數為118艘,實際申請裝設僅10艘,漁業署呼籲在台日週邊水域作業漁船應儘速裝設,以便日後發生糾紛能提出完整資料,確保漁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