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捕獲量已達限制數量60尾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面禁捕(95.07.12)
- 發佈日期
- 9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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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鯨鯊捕獲量已達限制數量60尾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面禁捕
臺灣地區鯨鯊漁獲數自本(95)年1月1日迄今已達60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全面禁捕鯨鯊,違規者將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鯨鯊保育管理為近年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捕撈利用之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漁業署自90年起已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捕獲鯨鯊須透過一定的程序通報,作成記錄供研究分析資源狀況之參考,另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自91年7月起實施另一階段之鯨鯊漁獲總量管制,每年的漁獲限制數量為80尾。而最近幾年鯨鯊漁獲資料顯示,鯨鯊之漁獲體長有下降情形,因此94年度限制數量減為65尾,95年度則為60尾,並實施鯨鯊體長4公尺以下不得捕獲之規定(以定置網以外之其他漁法(如鏢刺類)捕獲者得允許0.5公尺誤差,但不得小於3.5公尺)。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農委會發佈之「新農業運動」已對未來2年鯨鯊限捕目標訂定期程,其中於96年度鯨鯊捕獲數量將限縮為45尾,97年則為30尾。至98年後,暫維持30尾限捕鯨鯊數量,倘鯨鯊經列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一時,再配合檢討。
漁業署說明,因日前鯨鯊漁獲數已達公告禁捕尾數,農委會自即日起公告至95年12月31日止,全面禁捕鯨鯊,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有意外捕獲鯨鯊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違規者將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另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意外捕獲鯨鯊時,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於進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獲資料備查,並於返港後依規定填報鯨鯊及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提供研究台灣附近海域鯨鯊資源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