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鯨鯊限捕30尾, 獎勵活體鯨鯊全數標識放流(95.12.31)
- 發佈日期
- 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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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96年鯨鯊限捕30尾 獎勵活體鯨鯊全數標識放流
漁業署表示,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鯨鯊捕獲配額為30尾,除限制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外,並全面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另在配額內捕獲之活體鯨鯊,配合政府進行標識放流科學研究者,發給獎勵金;至於在配額內捕獲之非活體鯨鯊進入市場交易,應全程填報販售流程紀錄,俾利追蹤管制,請漁民朋友應確實遵照規定辦理。
漁業署指出,由於鯨鯊保育管理近來已成為國際保育團體非常關切的議題,為加強保育鯨鯊資源,96年度鯨鯊漁獲配額經該署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決議由去(95)年的60尾調整為30尾,並鼓勵漁民朋友將捕獲之活體鯨鯊提供作為科學標識放流研究之用,業者捕獲配額內活體鯨鯊時,可與該署聯絡,每尾依體長大小分別發給25萬元至174萬元獎勵金;至於意外捕獲未滿4公尺之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放流事宜者,亦可發給獎勵金每尾3萬元。
該署又進一步指出,為加強鯨鯊漁業管理,96年度漁民捕撈之鯨鯊除應符合體長限制規定外,凡捕獲之非活體鯨鯊進入市場交易時,在整個交易過程(捕獲者、產地運銷商、承銷人及盤商等),應詳實填報販售流程紀錄向漁業署回報,並紀錄販售對象,以利追蹤流向。另魚市場拍賣應請供貨人提出販售流程紀錄,販售商迄零售商各階段交易時,亦應紀錄供貨人名單,如販售進口之鯨鯊(肉)者,需持有進口國簽發之CITES文件,以利循線追查合法性。 此外,該署復強調,96年度鯨鯊漁獲通報措施仍維持二階段式,第一階段自第1尾至第20尾間,漁民依體長限制規定捕獲鯨鯊時,需於返港後24小時內向漁政單位通報;第二階段自第21尾至第30尾,漁民依體長限制規定捕獲鯨鯊,必須在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鯨鯊攜回,而定置網業者捕獲鯨鯊時,應比照前揭規定辦理。另限制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1尾為限,且需整尾攜回,不得將捕獲鯨鯊肢解、持分,且不得利用運搬船轉載,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規定核處。 最後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本年度繼續實施國內稀有鯊魚種類義務通報措施,如漁民有捕獲食人鮫(俗名:大白鯊)、象鮫(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俗名:大嘴鯊)等,亦請配合通報,以瞭解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狀況及利用情形。此外,請各區漁會及定置網業者協助將漁獲之鯨鯊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該署以利存檔,另取部分鯨鯊樣本至該署指定之學術研究單位供學者專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