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勿違法採捕珊瑚以維護生態系資源(96.02.02)
- 發佈日期
- 9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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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呼籲勿違法採捕珊瑚以維護生態系資源
漁業署表示,於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採捕珊瑚海域從事採捕珊瑚漁業;或未領有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擅自從事採捕珊瑚漁業,將依漁業法核處,呼籲漁民遵守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由於珊瑚之生長遲緩,且漁場有限,一經捕撈,短期內難以恢復,民國78年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時,已明訂珊瑚漁業漁船除原有漁業執照到期申請換發外,不核發新漁業執照,且在珊瑚漁業漁船滅失汰建新船時,僅得選擇拖網以外之其他漁業經營,實施迄今,領有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僅有3艘,報載2月1日在台東富岡漁港遭扣押之2艘漁船,均未領有珊瑚漁業執照,未領有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擅自採捕珊瑚可依漁業法規定處15萬元罰緩,並得沒入珊瑚。另澎湖、屏東、台東及宜蘭等4縣縣政府為保護縣轄海域珊瑚資源,亦分別從81年起陸續依漁業法公告其所轄距岸12浬內海域禁止採捕珊瑚,違反規定者則可依漁業法規定核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說明,珊瑚依棲息深度可分為淺海珊瑚及深海珊瑚,淺海珊瑚包括石珊瑚、軟珊瑚、角珊瑚及柳珊瑚,多生長於水深20~50公尺,底質堅硬、水質清潔之海域,因某些珊瑚種類具有造礁能力,可構築成大家熟悉之珊瑚礁生態系;深海珊瑚主要為軟珊瑚、角珊瑚、柳珊瑚及少部分的石珊瑚,多生長於200~2,000公尺水深海底,岩石與沙底交接處,大部分深海珊瑚雖無造礁能力,但此類珊瑚具有硬骨架,若數量過多,仍可形成珊瑚生態系,而國內珊瑚漁船則大都採捕紅珊瑚(深海珊瑚之一種,屬柳珊瑚類,俗稱寶石珊瑚)。紅珊瑚雖未列入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之保育物種,惟目前我國珊瑚作業方式係沿襲、改良古老之採擷方法,選擇性差,除將嚴重破壞海洋生物據以生存之珊瑚生態棲地外,亦有採捕到CITES附錄所列之珊瑚之虞。
漁業署最後表示,世界各國為保護棲地、維護海洋生態以及資源永續利用,善盡珊瑚捕撈管理責任,採捕時需具選擇性並能掌握珊瑚種類、珊瑚株徑大小或高度,符合採捕規格者才採擷,且訂有總量管制等規範,而我國珊瑚漁業管理亦朝此方向推動,希望國人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珍貴的珊瑚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