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應正常回報船位,以維漁民作業權益(96.06.29)
- 發佈日期
- 96年06月29日
- 點閱率
- 825
新聞資料
漁船應正常回報船位,以維漁民作業權益漁業署指出,「德鴻發號」漁船(CT4-2246)於96年6月27日在北緯26度44.8分,東經126度4.6分(我國暫定執法線外)作業,被日本水產廳公務船「東光丸」扣押,漁業署接獲訊息後隨即洽請我駐那霸辦事處洽日方了解案情,並通知船主李文德先生,經由政府相關單位協助,該船於28日下午5時20分獲釋自那霸安謝港返台。
漁業署表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海域的界限,應在國際法基礎上以協議劃定,台日重疊經濟海域議題仍待雙方諮商解決。在雙方未有具體結論前,為使政府護漁及漁民作業有明確海域範圍,內政部在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後劃設暫定執法線,由海巡署依據該暫定執法線進行執法。
漁業署強調,為掌握漁船作業動態及提醒漁民勿超出暫定執法線外作業,該署自95年起即已編列經費補助在臺日重疊經濟海域作業漁船裝設船位回報系統(VMS)之裝機費及通訊費,以因應我漁船遭日方不當驅離或扣押時,根據船位資料向日方據理力爭。
對於「德鴻發號」漁船船主對外表示一直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因日方干擾導致漁具漂流至暫定執法線外而被扣押一節,查該船雖已接受政府補助裝設VMS,但自今年3月初即未回報船位,我方在無船位資料情形下,難以證明其清白。另據日方蒐證資料顯示該船漁具位置在我國暫定執法線外,依國際慣例,漁具位置即代表捕魚位置,縱使漁船之漁具係因漂流(非蓄意)進入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內,仍屬侵害沿岸國漁業資源之行為。漁業署最後呼籲在台日重疊經濟水域作業漁船應儘速裝設VMS,以便日後發生糾紛能提出完整資料,確保漁民權益,在96年度申請且符合規定之漁船,該署補助裝機費新台幣2萬元,通訊費補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