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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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四七六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三○三九六號令修正第十九點及第二十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一五二八九號令修正第十一點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並登記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及經由漁船監控系統(VesselMonitor System, VMS)自動回報船位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後,始得於核准之洋區進行捕撈。
三、在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額為一、一四○公噸,是項限額為非經加工處理之數量(去鰓、除肚處理後數量為九九一公噸),倘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整之。
四、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和混獲船兩種。
(一)季節性專業船船數限制在八十四艘(含八十四艘)以下,每船漁獲配額為十一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
(二)保留六十公噸配額(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非以南方黑鮪為目標魚種之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惟以每船不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如登記船數不足時,賸餘配額將由本會漁業署統籌分配。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區分為下列兩組:
(一)符合第六點各款規定之漁船,其船數限制在七十四艘(含七十四艘)以下。
(二)符合第六點之規定,但不具第六點第四款資格之漁船,其船數限制在十艘(含十艘)以下。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台灣地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漁船已安裝「漁船監控系統」暨經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並於登記時檢附漁船所安裝 VMS網路身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
(四)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間至少有一年曾有捕撈南方黑鮪超過五公噸之紀錄者。
(五)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文件。
七、凡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向鮪魚公會辦理參與混獲南方黑鮪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漁船已安裝「漁船監控系統」經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並於登記時檢附漁船所安裝 VMS網路身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
八、漁船所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四二二二號公告「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並經對外漁協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
九、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凡參與登記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優先取得參與捕撈之資格:
(一)九十二年已依「九十二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並於九十二年透過VMS 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之天數達一八○日,且漁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回報南方黑鮪漁獲量之天數達四十日以上之漁船。
(二)九十二年度曾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配合度良好且未受停止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處 分之漁船。
十、參與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合格船數超過第五點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事宜,其應抽出之船數,應先扣除符合第九點規定之船數。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季節性專業船造冊,並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七點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十一、經本會漁業署核定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以下統稱漁船),於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週及離開日期一週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二)季節性專業漁船作業期間,應全程維持漁船監控系統(VMS)之正常運作,且每天傳送一次船位至對外漁協,季節性專業船之VMS船位回報全年不得少於一八○日。
(三)船位資料未送至對外漁協連續三日以上時,視為VMS故障,船主應以書面方式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及對外漁協備查外,並以傳真方式,每日回報船位資料至對外漁協。
(四)監控系統故障時,應儘速修護以恢復監控系統之正常運作,監控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三日,船主應填寫「漁船監控系統修復確認單」(如附件一),傳真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暨對外漁協。
(五)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向船公司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以去鰓、除肚之重量為準)和體長(下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船公司應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週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六)凡作業漁期登記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或作業漁期登記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未於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含南緯二十八度)作業者(以VMS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漁業署核備,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七)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如另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週漁獲報告表中。
(八)經營季節性專業船之漁業人應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漁業署,並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且所屬漁船一旦經指定需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時,應至遲於三月十五日前將安排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九)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魚貨裝船轉運後,將所委任之運搬船船名、卸魚日期及地點於進港前一週通知鮪魚公會,本會漁業署得視情況派員前往卸魚地點抽驗。
(十)漁業人於所屬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魚貨裝船轉運後,應於申請漁業證明書時一併將轉載證明書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九十三年漁獲應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十一)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者,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該批魚貨資料送經我駐外代表處驗證後,再憑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免稅證明函,並應於提貨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得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 由漁獲物運搬船或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者,應於魚貨返台一週前,將魚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報,並應於進港日期之三日前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本會漁業署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驗。
(十二)漁業人應於南方黑鮪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實際通關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並副知鮪魚公會,其魚貨運回國內銷售者,亦應將實際銷售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並副知鮪魚公會。
(十三)季節性專業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五以內(含百分之五)者,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公司轄屬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四)漁船應與相關機關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十五)漁船作業漁區在南緯三十度以南者,應裝設防鳥繩。
十二、凡本(九十三)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相關生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漁船當年度漁獲配額三公噸,及次年度優先取得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十三、漁業人如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其作業漁期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其作業漁期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應於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將剩餘配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併同第十一點第六款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之漁獲配額,由鮪魚公會研擬剩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本年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
十四、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倘超出我國年漁獲配額時,超出部分應自我國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五、漁獲物運搬船應將作業計畫書送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未經核准不得載運我國漁船所捕撈之南方黑鮪,其載運南方黑鮪漁獲物時,應詳細填寫轉運紀錄表並嚴禁載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十六、鮪魚公會對違反本公告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輸日配額證明。
十七、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持有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所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
十八、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捕撈者。
(二)漁船作業已達該船年漁獲限額,經本會漁業署通知應停止捕撈,仍繼續進行捕撈者。
(三)載運未經核准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者。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五)其他涉嫌違規作業情形嚴重者。
十九、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並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十款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二年。
(二)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或第九款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
(三)違反第十一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三點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三年。
(四)違反第十一點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者,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有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第十一點第十三款規定者,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視情節輕重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至三年。
二十、違反第二點規定,凡未經核准擅自於未經核准之洋區進行捕撈者,其所捕撈之南方黑鮪應予丟棄外,並永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另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核處收回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
二十一、違反第十八點規定,拒不返回指定港口接受檢查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
二十二、季節性專業船透過VMS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之天數達二一○日,且漁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五十日之漁船,九十四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倘符合前項資格之漁船船數超過第四點第一款所訂之船數時,將依透過漁獲回報軟體回報漁獲天數多者排定九十四年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優先順序。二十三、九十四年度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曾有捕撈南方黑鮪超過五公噸之紀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