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或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依據 |
違規依據 |
類型 |
保育等級 |
89.01.12 |
南市漁建字第200900號 |
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安平(一)人工魚礁禁漁區 |
22°55’00''N;120°06’52''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條 |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安平(二)人工魚礁禁漁區 |
22°55’00''N;120°05’24''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安平(三)人工魚礁禁漁區 |
22°54’00''N;120°06’30''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安平(五)人工魚礁禁漁區 |
22°56’54''N;120°03’54''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10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喜樹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2°56’00''N;120°07’00''E。
B點22°56’24''N;120°09’24''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條 |
■保護礁 |
鹽水溪口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2°58’48''N;120°05’24''E。
B點22°59’48''N;120°07’12''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鹿耳門溪口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2°59’48''N;120°04’36''E。
B點23°00’36''N;120°06’12''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灣裡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2°55’00''N;120°07’24''E。
B點22°55’00''N;120°09’24''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曾文溪口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3°01’00''N;120°02’12''E。
B點23°02’30''N;120°03’48''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安平保護礁禁漁區 |
A點22°57’36''N;120°05’48''E。
B點23°00’48''N;120°01’48''E。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3.以A、B兩點所連成標示直線周圍500公尺以內水域均屬之。 |
100.8.24 |
府農港字第1000604924B號 |
臺南市所轄海域魩鱙漁業禁漁區有關限制事項 |
臺南市所轄海域 |
臺南市所轄海域 |
自公告日起禁止魩鱙漁業漁船進入本市3浬內海域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
第1項第5款 |
■魩鱙 |
■多功能使用區 |
100.8.24 |
府農港字第1000604924C號 |
臺南市所轄3浬內海域叉手網漁業禁漁區有關限制事項 |
臺南市所轄海域 |
臺南市3浬內海域 |
1.每年11月至翌年2月得以叉手網網具採補鰻苗。
2.自公告日起禁止叉手網漁業漁船進入本市3浬內海域作業。 |
3/1~10/31 |
漁業法第44條
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
第1項第5款 |
■其他網具(叉手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0.8.24 |
府農港字第1000604924D號 |
臺南市沿近海海域燈火漁業禁漁區有關限制事項 |
臺南市沿近海海域 |
臺南市6浬內海域 |
自公告日起禁止燈火漁業(焚寄網、棒受網及扒網)漁船進入本市6浬內海域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
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
第1項第5款 |
■燈火漁業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11.23 |
府農漁字第1010993117B號 |
「二仁溪二層行橋至出海口」及「鹽水溪太平橋至鹽水溪橋」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採捕魚類 |
|
1.「二仁溪二層行橋至出海口」水域。
2.「鹽水溪太平橋至鹽水溪橋」水域。 |
禁止本市轄內「二仁溪二層行橋至出海口」及「鹽水溪豐化橋至出海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及投網)採捕魚類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
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
第1項第5款 |
■流刺網及投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6.7.18 |
府農港字第1060600751B號 |
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距岸1.5浬、3浬 |
距岸1.5浬、3浬 |
1.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淺海牡蠣養殖期間,禁止未滿5噸漁船於本市距岸1.5浬內海域作業。
2.於本府每年公告之烏魚汛期期間,禁止未滿5噸漁船於本市距岸3浬內海域作業。
3.全年禁止5噸以上漁船於本市距岸3浬內作業。
4.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漁具,應設置浮標旗,並於浮標旗上標識可明顯識別之漁船CT編號。 |
1.全年
2.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3.烏魚汛期 |
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
漁業法第10條、第65條第8款 |
■籠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108.05.01 |
府農港字第1080453974A號 |
臺南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臺南市海域A-F連線以東海岸高潮線以深之水域範圍內均屬之 |
A點23°02'20.0''N;120°04'33.0''E。
B點23°01'38.8''N;120°04'06.8''E。
C點23°00'10.7''N;120°06'18.3''E。
D點22°58'08.5''N;120°07'35.9''E。
E點22°55'22.6''N;120°10'06.7''E。
F點22°55'10.8''N;120°10'28.3''E。 |
禁漁期間禁止於刺網漁業禁漁區作業 |
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及第68條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8.06.17 |
府農漁字第1080675482B號 |
臺南市潟湖及河川水域禁漁區、禁漁期有關限制事宜 |
臺南市所轄海域 |
北門潟湖、七股潟湖、將軍溪-將軍溪橋至潟湖水域、曾文溪-國姓橋至出海口水域、鹿耳門溪-跨鹿耳門溪橋至出海口水域、鹽水溪-大港觀海橋至出海口水域、嘉南大圳-濱海橋至出海口水域。 |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以蜈蚣網具於禁漁區範圍內採捕水產動物。 |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籠具(蜈蚣網)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