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漁會人員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審查原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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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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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二七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1607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一、各級漁會前年度決算須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始得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但處理緊急之外漁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出國經費應編列於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漁會總盈餘分配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
三、各級漁會於擬訂下年度預算時,應訂妥出國計畫併同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依計畫執行。倘年度中有主管機關指定或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四、出國考察或研習案件,除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漁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