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自4月1日監控公海作業漁船動態(98.04.10)
- 發佈日期
- 9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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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新聞資料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自4月1日監控公海作業漁船動態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根據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本(98)年4月2日所發布之新聞指出,自本年4月1日起,WCPFC秘書處已開始監控在中西太平洋公海上捕撈高度洄游魚類漁船之船位,以支持鮪類之養護與管理。在WCPFC漁船監控系統啟用當日,所有在中西太平洋公海作業之漁船已為WCPFC所監控。
漁業署指出,WCPFC依據其公約第24條第8款規定,於WCPFC公約公海捕撈高度洄游魚類漁船應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有關VMS之使用標準、規格與程序應由委員會建立,WCPFC於96年通過2007-02號委員會VMS管理措施,要求自98年起實施委員會VMS,並於97年第5屆年會通過委員會VMS之使用標準、規格與程序,要求自98年4月1日起由秘書處直接抽取VMS船位,若WCPFC秘書處未能收到漁船連續兩次VMS船位,將通知船籍國協助聯繫,船長(主)應於30天內恢復VMS正常回報船位,否則漁船將被要求進港修復至正常回報。在VMS回復正常回報前,須每6小時1次手動回報船位至WCPFC秘書處(我國係透過漁業電台協助通報)。
為配合前述決議,該署已提送WCPFC秘書處近700艘在WCPFC公海水域作業之我國籍漁船名單,供該處抽取漁船VMS船位。另由於在該海域作業漁船動態已被委員會秘書處監控,請我在WCPFC管轄水域作業之漁船注意不要誤入他國專屬經濟水域作業,否則將被舉報為非法入漁,進而遭到沿海國甚或WCPFC之嚴重懲罰。
漁業署強調,為因應前述WCPFC秘書處直接抽取船位之措施,赴WCPFC公約公海水域捕撈鮪旗鯊類之漁船,務必安裝VMS,並應維持VMS正常回報,始得出海作業,否則被發現違規者將被提報為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船,受到所有會員國之抵制及打擊,嚴重損及自身權益及影響整體船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