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農業部漁業局局長來訪兩岸漁業合作交流獲共識(98.09.14)
- 發佈日期
- 98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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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大陸農業部漁業局局長來訪兩岸漁業合作交流獲共識
漁業署14日表示,為促進兩岸漁業合作,該署上週邀請大陸農業部漁業局李健華局長等一行6人來台進行交流,經過一週之會談與參訪,兩岸漁政主管對於未來漁業合作已建立初步共識:雙方基於兩岸漁民在相同海域作業,利用共同漁業資源,為維護雙方漁民權益,及促進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認為有必要透過海基、海協兩會簽訂兩岸漁業合作協議,以推動海上作業安全、漁業資源保育及漁業交流等事項。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臺灣與大陸間隔臺灣海峽,兩岸人民最早往來就是在海上作業之漁民,因作業漁場重疊,雙方漁民接觸相當頻繁,時有發生漁船作業糾紛、海難事件等情形,過去兩岸未建立處理機制,無法有效處理,對於兩岸漁民權益無法保障。為加強海上作業安全及調處兩岸漁民糾紛,雙方有必要建立兩岸漁業部門救難聯繫管道,及時有效處理兩岸漁船海上遇難救難事宜,並建立民間漁事糾紛仲裁機制,以公平合理解決兩岸漁船海上作業糾紛。
在共同養護漁業資源方面,會談中大陸方面表示,大陸實施伏季休漁措施已獲致良好成效,建議台灣方面亦能跟進,漁業署說明,台灣亦有獎勵休漁及制定禁漁區禁漁期等管理措施,惟雙方民情不同,尚無法仿效大陸全海區實施;另漁業署則強調滾輪式拖網危害資源甚大,大陸方面應予管制,李局長則表示理解,惟滾輪式拖網為目前大陸主要漁業種類,短期間暫無法全面限制,僅將就數量管制。
漁業署表示,在雙方開誠布公的交談中,瞭解兩岸漁業管理制度及漁業發展環境不同,雙方可相互尊重,並就有共識部分先執行,尚有困難部分則各自努力,並認為應加強取締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及管制對漁業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之漁具漁法,另雙方應建立海上執法資訊交換機制,即時導正漁船違規情形,落實雙方漁業執法成效,以維護漁業資源;另在同時間辦理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宣導保育觀念,共同增裕漁業資源。在漁業交流方面,雙方規劃建立兩岸漁業主管部門溝通聯繫機制,在互利、互補原則下,全面推動兩岸漁業交流合作。
漁業署最後表示,兩岸漁業發展各有所長,相互合作可促進漁民福祉,未來透過兩會簽署合作協議,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在對等、互惠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合作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