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港事件 南縣府及小港漁民雙方應理性解決(98.12.02)
- 發佈日期
- 9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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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圍港事件 南縣府及小港漁民雙方應理性解決
有關報載高雄小港地區拖網漁船於本(1)日圍堵臺南縣將軍漁港,肇因於漁業署禁止該等試驗漁船進出將軍漁港卸貨案,漁業署澄清表示,依據漁港法規定,將軍漁港為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是臺南縣政府,該府強烈要求該等試驗漁船不得再進入將軍漁港,該署取消該等試驗漁船進出將軍漁港卸貨,是基於尊重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所配合採取的措施。
漁業署指出,為充分瞭解臺灣西南海域資源現況及漁業作業等資料,並作為研訂拖網網目大小、禁漁期等政策措施之參考依據,農委會核准41艘拖網漁船於臺中縣以南至臺南縣以北3至12浬海域進行表中層拖網試驗調查計畫,惟臺南縣政府及部分漁民極力反對該計畫,並於11月26日至農委會陳情,會中臺南縣蘇縣長煥智明確指明,依據漁港法規定,將軍漁港主管機關為臺南縣政府,請農委會尊重該府主管權責,並要求該等試驗漁船不再進入將軍漁港。該署基於尊重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遂於11月27日取消指定將軍漁港為卸貨漁港,並增列高雄縣興達港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漁港為指定卸貨漁港。
漁業署最後表示,臺南縣政府基於漁港主管機關之立場,應積極與該等漁民協商解決,而該等拖網漁船船主亦應理性訴求,積極配合調查計畫,以試驗結果爭取作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