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漁船載運養殖活魚外銷,漁業署協調相關機關同意辦理(98.12.04)
- 發佈日期
- 98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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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以漁船載運養殖活魚外銷,漁業署協調相關機關同意辦理
媒體刊載「台灣成活魚走私大國」一文,漁業署澄清表示,漁產品外銷向有其一定程序及管道,政府不但鼓勵且均從旁協助,但以漁船直接載運活魚外銷,必需關稅、檢疫、國貿及對方輸入國之同意配合,如輸銷大陸地區,更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評估及進行法制作業,這些問題經該署一一溝通,說服相關機關後,特別許可漁船從事運搬養殖活魚業務。
漁業署說,正常貿易管道係以貨船、飛機透過海關出口,漁船係以漁撈為目的,並非用來從事運搬貿易,且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與裝載活魚有其不同設計,為維持航行安全,漁船從事運搬養殖活魚業務,係須經過改造且須通過航政機關之特別檢查,目前全國計有16艘養殖活魚運搬船,其中1艘專為從事運搬養殖活魚所設計建造,其餘15艘均由漁船改造而來,因此漁民改造漁船,係為航行安全及運搬養殖活魚所必須。
漁業署最後表示,養殖活魚原本即可以正常貿易出口,然為加強推動農產品外銷政策,因應業者實務需求,農委會業於96年12月19日發布施行「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該署並積極推動以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輸銷至香港地區;此外,農委會已將石斑魚列為未來國內發展之重點養殖魚種,並將石斑魚產值倍增計畫列入「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經行政院於98年10月7日核定辦理,未來三年中,將積極發展石斑魚養殖,並將獎勵建造專業活魚運搬船,利用臺灣具有之地理優勢,讓國內養殖活魚,於最短時間運銷至東亞華人市場,始具有效能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