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已有規定,查新竹區漁會會員人數既已超過一萬人以上,其會員代表名額應先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上、下限按比例核算後,然後各小組應產生會員代表人數,再按該比例及小組會員數分配之。另就貴府所附該區漁會之現有漁民小組別及會員人數按前開原則核算,應尚不致有小組無法產生一名會員代表而須與其他小組合併為一選區之情事。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三三三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