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與ECFA議題無關(98.12.17)
- 發佈日期
- 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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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與ECFA議題無關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依據陸委會規劃第四次江陳會談協商議題並未包括ECFA,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係在維持我方現行境外僱用大陸船員之基本政策前提下,透過兩岸合作建立正常漁船船員派出機制,以解決現有問題,並未涉及開放大陸勞工問題,且該協議與ECFA議題並無關係。漁業署表示,政府開放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已經超過15年,但因兩岸未建立合作制度,致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前,無法進行漁工身分查核,發生25起大陸漁工挾持我漁船、9起海上喋血、402人脫逃等不法情事,使我漁船主生命財產蒙受重大損失。
該署進一步說明,第四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係在維持我現行境外僱用大陸船員之基本政策,透過兩岸合作建立正常漁船船員派出機制,以保障我漁船主權益,並未涉及開放大陸勞工問題,且該協議與ECFA議題並無關係;未來即便兩岸簽署ECFA後,也不會擴大開放大陸船員在境內工作,不會影響國人就業。
漁業署最後表示,目前對於在沿岸作業之養殖漁業、定置漁業、漁筏、10噸以下小船及娛樂漁業漁船均不得僱用大陸船員,未來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也不會擴大開放僱用,請漁民朋友放心,並支持政府簽署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