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輔導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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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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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31120號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31626 號修正全文 7 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績,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費用:
(一)領有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件)且有繳交減船代償金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核撥補助金:
(一)補助金領款收據一份(格式附件二)。
(二)漁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修正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金額:依據每艘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船位回報器(VMS) 未依規定回報。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或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三)未依規定配置我國漁業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查合於規定者,撥付漁業人或由鮪魚公會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