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現任總幹事持有二十噸以上漁船漁業執照二年以上,能否登記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案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 點閱率
- 861
- 內容
按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五一一二號函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八三號函送「漁會法相關條文疑義解釋」規定,漁會總幹事為專任職務不得兼營漁業。換言之,現任漁會總幹事應不許同時兼有合於「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二之第一款情形,否則即違反上開函(解)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三四九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