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7年度魩鱙漁業總容許漁獲量及直轄市、縣(市)漁獲量配額
- 修改日期
- 10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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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71328026號依據:「地方主管機關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原則」第3點規定。公告事項:一、總容許漁獲量:1,723公噸。二、直轄市、縣(市)漁獲量配額如下:(一)新北市:147公噸。(二)桃園市:74公噸。(三)新竹縣:59公噸。(四)新竹市:76公噸。(五)臺中市:65公噸。(六)高雄市:303公噸。(七)屏東縣:343公噸。(八)宜蘭縣:422公噸。(九)花蓮縣:234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