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漁會會員為信用部借款人之保證人,其提供擔保品(土地),其擔保品係由他人向法院聲請強制拍賣其擔保品),漁會亦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至於借款(本金)期間於本(九十)年二月六日到期,未能辦理展期,是否視為拖欠漁會財物,該員(保證人)可否登記為漁會會員代表或理、監事候選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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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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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漁會財物不得登記為漁會選舉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已明文規定,且無疑義。本案係屬保證債務,其漁會選舉候選人或候聘人之登記資格仍應上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三九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