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境外僱用大陸船員,首批將於下週抵台
- 發佈日期
- 9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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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22)日表示,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後,原規劃新舊僱用制度更替需有一段緩衝期,經兩岸指定實施協議之聯繫主體於4月16日在北京會面敲定船員工資維持過去水準、保險人數達一定人數調降保費及相關細節後,臺灣7家仲介機構已與大陸4家經營公司簽訂近海及遠洋等22項勞務合作契約,臺灣仲介機構即可接受漁船主委託新僱大陸船員;仲介機構合信興公司拔得頭籌,依新制度接受臺北縣、基隆市及宜蘭縣等地漁船主委託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新僱39名大陸船員,將由凱聖號接駁漁船於22日前往大陸地區接駁,預計新至大陸船員將於下週二(27日)可抵臺灣,其他仲介機構也將陸續接受漁船主委託新僱大陸船員。
漁業署指出,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簡稱協議)後,在不改變我現有「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僱用大陸船員原則下,大陸船員之僱用需透過雙方主管部門所各自指定之大陸經營公司與我仲介機構辦理引進,我仲介機構無需再經大陸方面同意,回歸我自行許可,我許可之仲介機構主要任務為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境外僱用大陸船員相關事務。
該署表示,協議於99年3月21日生效後,現已核准臺灣省漁會、魚滿漁業合作公司、瑞芳區漁會、基隆區漁會、合信興漁業有限公司、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聯合發展漁業有限公司、馬祖區漁會、水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澎湖區漁會、實盈漁業服份有限公司、興達號漁業有限公司、金億人力仲介公司等13家仲介機構,並持續接受申請中,大陸方面亦指定11家經營公司(名單如附件),雙方仲介正積極洽商合作事宜。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利後續協議之執行,兩岸主管機關已分別各自指定「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與「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為實施協議之聯繫主體,該兩會於4月16日率各自仲介機構與經營公司參加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談。在兩小會協助促成下,4月16日下午,我7家仲介機構已與3家大陸經營公司當場簽訂22張遠、近洋勞務合作契約,雙方仲介正式建立合作管道後,漁船船主已可委託我仲介機構引進大陸船員。
漁業署指出,簽署協議前,大陸船員薪資每月2400元人民幣,含大陸經營公司服務費225元人民幣,保險費每月150元人民幣。新制度實施後,大陸經營公司原有意提高船員薪資至2475元,在「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與「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協助協調下,大陸方面同意暫時維持以往工資,另在保險費上,亦爭取到投保人數超過3000人以上時,每月保費由原先150元調降至140元人民幣。
該署最後表示,透過經核准之仲介機構與大陸經營公司合作,除可引進大陸方面完成專業訓練及健康檢查合格之優質船員外,當大陸船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漁船船主損害,大陸經營公司需負起連代賠償責任,可確保船主權益,呼籲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委託經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